济南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济南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1.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
(1)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医疗机构200元。
(2)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本地住院报销比例
人员 | 医院级别分档区间 | 起付标准-1万 | 1万-40万 | 40万-60万(大额) |
在职人员 | 三级医院 | 85% | 88% | 90% |
二级及以下医院 | 90% | 93% | 90% | |
退休人员 | 三级医院 | 88% | 91% | 90% |
二级及以下医院 | 93% | 96% | 90% | |
建国前老工人 | 三级医院 | 93% | 96% | 90% |
二级及以下医院 | 98% | 100% | 90% |
参保人持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只需结算个人负担部分。
3.异地住院报销政策
(1)自2021年10月1日起参保人需到外地就医治疗的,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本市参保人与备案地在省内的人员在省内异地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就医一致;参保人在省外异地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3)备案地在省外的长期异地备案人员,经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我省就医或在我省突发急症治疗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与在备案地就医一致;备案地在省外的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到备案地之外就医的其他情形,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4.二次报销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二次支付。
(2)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上不封顶。符合二次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在出院结算时自动享受二次报销待遇,无需任何申请手续。
5.大病保险待遇
(1)将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它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对参保人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2)起付线2万元,报销比例60%,封顶线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