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堂:患者隐私保护法常见知识问答
2025-06-13 13:46法规办公室
问:患者的口腔健康信息(如牙周状况、治疗方案)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
答:属于。《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口腔健康信息与个人健康密切相关,属于隐私范畴。
问:医疗机构收集患者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时,是否需要告知用途?
答: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事项。
题:患者是否可以要求查看自己的电子病历?
答:可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本人的病历资料。
问: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分享患者的正畸前后对比照片,是否需要患者同意?学术报告中展示患者口腔照片,仅打码眼睛算充分脱敏吗?
答:必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否则违反《民法典》第1033条关于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规定。对于科研、教学等非直接诊疗目的使用患者资料时,应尽量采用去标识化或者完全匿名的方式处理数据,如同时去除牙科特征、纹身等可识别标志。
问:以下哪些行为可能侵犯患者隐私?
A. 洗牙时不拉隔帘
B. 前台大声喊患者全名及诊疗项目
C. 将患者病历用于匿名学术研究
答:A、B(C不构成侵权,但需脱敏处理)。依据《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应保护患者隐私。
问:医院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患者就诊过程,这些视频可以保留多久?
答:原则上不超过30天,且不得随意调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规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问题患者拒绝提供吸烟史,医生是否可以拒绝治疗?
答:不可以。但医生应告知该信息对诊疗的重要性,依据《医师法》第22条,医生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问:护士误将A患者的病历发给B患者,该如何处理?
答:立即收回并道歉,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规定,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问题:医生离职时,能否带走患者的联系方式用于后续联系?
答:不能。《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问: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哪些安全措施?
答:密码保护、操作日志、权限分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
问:患者发现医疗机构泄露其隐适美矫正信息,如何维权?
答:要求医疗机构删除信息并书面道歉;向当地卫生健康委投诉;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5条)。
问:患者能否拒绝医疗机构将其信息用于商业推广?
答:可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取得个人同意,且有权撤回。
问:患者病历被其他无关人员查阅,医疗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医疗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需赔偿患者损失(《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
问:某网红牙医直播患者根管治疗过程,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未经患者明确同意,直播诊疗过程侵犯隐私权(《民法典》第1033条)。
问:患者拔牙后,医生误将其病历照片发到微信群,群内多人转发。如何处理?
答:医疗机构应立即要求删除并公开澄清;向患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加强员工培训(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